一 法规制度
第一条 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遵照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和国家标准《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
第二条 学习并遵照执行以下与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二 治理结构
第三条 本服务中心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的资质审查、年检及业务领导。
第四条 本服务中心接受西安交通大学及西安交通大学图书馆的行政领导。西安交通大学图书馆为服务中心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力资源、文献资源和设备。设置三名以上专职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岗位,八名以上兼职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岗位。图书馆支持服务中心人员的业务培训,提供高性能的计算机、打印机与网络环境,购置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文献资源。西安交通大学作为服务中心的法人机构,监督服务中心的工作。
第五条 本服务中心设负责人一名,由西安交通大学图书馆馆长兼任,负责服务中心的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及人力资源建设。分管副馆长负责服务中心的文献资源建设、岗位设置、人员培训、设备更新等工作。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与西安交通大学科技查新工作站、图书馆信息咨询部实行一体化管理。信息咨询部主任负责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与服务。
第六条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项目实行三级管理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员、审核员、学科专家。信息服务员为接受过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培训的工作人员,审核员为具有丰富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经验的副高级职称以上的工作人员,学科专家为服务中心聘请的校内外各学科专家。知识产权信息分析报告由信息服务员完成,经审核员审核后,方可提交给用户,对具有专业深度的相关服务报告,须咨询相关的学科专家。
三、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中心的业务范围包括:知识产权文献资源建设及文献提供服务、知识产权咨询、专利知识培训、专利查新、专利分析报告、高校知识产权数据库和知识产权管理平台建设。
第八条 开展知识产权文献资源建设,包括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文本及学术专著等纸质文献。提供相关数据库的专题培训,促进知识产权数据库的使用,为科研人员开展知识产权文献检索与原文提供服务。
第九条 面向校内用户,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以学科馆员身份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的信息服务,为科研人员提供专利申报、专利预警等相关咨询服务。参与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案例服务,为相关人员提供知识产权文献及咨询服务。参与知识产权方面的科研项目与合作计划,为科研项目和合作计划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条 面向校内研究生与本科生,开展专利知识培训。在《文献检索与利用》课中,增加知识产权方面的授课内容。开设知识产权方面的专题讲座,邀请校内外专家举办知识产权方面的专题报告,举办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展览,普及知识产权知识。
第十一条 面向校内外用户提供专利查新报告,针对某项专利,利用国内外专利文献数据库,从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方面进行文献比对与分析。在一般科研项目的查新报告中,加强专利文献的检索、比对与分析。
第十二条 面向校内外用户提供专利分析报告。针对学校的学科建设、知识产权管理、成果转移等工作提供专利态势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本校知识产权数据库和知识产权管理平台,对本校专利进行深度标引,建设知识产权数据库,协助相关机构建设本校知识产权管理平台。
四、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文献资源建设业务工作流程:由本服务中心对相关文献资源进行调研,对其学术质量和需求进行分析,向图书馆提交相应报告,由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小组通过后购买。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工作流程:由服务中心根据需求,确定具有相应学科背景或相关服务经验的知识产权服务人员,为用户提供长期的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培训工作流程:《文献检索与利用》课的授课教师及知识产权专题培训人员,由中心负责人确定,授课教师及培训人员须为经过培训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且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本中心对授课质量及培训效果进行回访和评价,以促进授课与讲座质量。
第十七条 专利查新工作流程:专利查新工作流程参照科技查新工作站制订的查新工作规范,由查新员进行文献检索与比对,由审核员审核。
第十八条 专利分析报告工作流程:专利分析报告选题可接受职能部门的委托,也可由本服务中心根据需求设定选题。由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员检索文献、统计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并提出初步结论。由审核员对报告进行审核,并咨询相关的学科专家,提出修改意见,信息服务员根据修改意见对专利分析报告进行修改定稿。本中心对专利分析报告进行用户回访,根据用户意见不断提高服务报告的质量和针对性。
第十九条 建设知识产权数据库和知识产权管理平台工作流程:在建设知识产权数据库过程中,设立数据员、校对员、审核员三级管理制度,保障数据库的质量。
五、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资格要求:(1)熟悉《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和国家标准《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接受过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正规培训,并有三年以上科技查新工作经验;(3)具有一定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5)本科(含)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审核员资格要求:(1)熟悉《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国家标准《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接受过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正规培训,并有较为丰富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经验;(3)具有较高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5)研究生以上学历并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学科专家资格要求:(1)为某一学科内具有教授职称的专家,能对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提出权威的咨询意见;(2)本人具有申报专利、成果转移等方面的实际经验;(3)对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密,尊重同行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 人员培训:凡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举办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培训班,本服务中心将派工作人员参加。以上机构举办的研讨会,本服务中心将派相关负责人参加。邀请相关机构或专家对本中心服务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的培训。组织本服务中心人员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学习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鼓励本中心人员开展业务研究,撰写相关学术论文。通过必要的业务考试等方式,提高本中心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对违背职业道德、有故意弄虚作假行为的业务人员,取消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资格。对业务素质低,不能出具合格知识产权分析报告的业务人员,暂停其业务资格。
六、保密制度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服务中心业务人员严格遵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报告、委托书和文本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设专人管理档案,对各类专利分析报告、专利查新报告、文献资源建设推荐建议、《文献检索与利用》课件、知识产权专题讲座课件、本中心规章制度、工作计划等文件进行归档并长期保存。
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
2019.04.16